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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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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-11 14:34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教育部、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要求,安排勤工助学岗位,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,每月不超过40小时。
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第五章: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支付
第十五条: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,每月不超过40小时,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。
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:
(一)学生助理(服务)岗:设为500、 800元/月两档,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30小时/月。
(二)学生技术(管理)岗:设为800、 1000元/月两档,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30小时/月。
(三)校内临时岗位:按小时计酬,每小时酬金参照南昌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,原则上每小时15元人民币。临时勤工助学单次任务累积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周,每天不应超过2小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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